《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 政策解读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有关条款。一是明确协议出让的范围。二是首次明确出让供地前应具备的条件。三是依据产业用地和工业用地政策,明确“产业准入”作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置条件的程序。
(二)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的适用情形和审批权限等。一是为加强管理,将作价出资(入股)的审批权限明确为市级。二是根据产业用地政策规定,强调作价出资(入股)供地的,规划资源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对供地后监管和土地收回等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供地后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处置的内容,特别是对产业准入要求作为供地前置条件的,由提出部门来承担相关监管主体责任。二是规定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除考虑取得成本、合理的直接损失、市场价格外,还参考土地已经使用的年期、开发投入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偿金。
三、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范围包含哪些?
公开出让范围采用“4+1”的模式,即四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的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四、四类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位于中心城区等特定区域的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其他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位于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的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由滨海新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滨海新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其他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滨海新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滨海新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位于除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其他区的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经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其他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原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支持工业项目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产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用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不得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六、作价出资(入股)适用范围是什么,包含哪些情形?
(一)新供地作价出资(入股)
1.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政府可以采用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并明确规定了对于以上方式供应的土地,禁止改变其用途和性质。
2.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的供应:政府也可以采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项目的用地。
(二)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入股)
国有企业、经营类事业单位原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 ,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有偿使用。
(三)其他情形
对可以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不仅鼓励以出让、租赁有偿方式使用,还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使用。
七、《规定》什么时间开始施行以及有效期限多长?
《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原文:
原文链接: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xzcjd/202405/t20240507_6618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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