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八八战略”,高水平建设海洋强省,保障海洋经济倍增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厅制定了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措施文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22〕540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2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56号)
1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做好自然资源“强保障、优配置、优服务”工作的意见》(浙自然资发〔2021〕9号)
1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
1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
1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69号)
1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
1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5号)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通知》提出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指标计划、优化审批服务、促进节约集约和加强监管保护等5方面内容,共计12条举措。
(一)强化规划引领方面
一是科学规划配置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专项规划获批前,为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落地,特制定该条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实施过渡期政策。加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审。在历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先行报审。加快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规划修编,积极推进海底电缆管道“三审合一”改革试点。
二是支持开发边界外项目布局。(经前期摸排,市县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少量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较为强烈,前期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中已有相关内容,本条款再次强调。)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合理需求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允许部分海洋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在历史围填海区域涉及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建设规模计入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二)统筹指标计划方面
一是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支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给予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地方指标不足的,可申请预支指标。
二是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海保障。(延续浙政办发〔2021〕56号文件相关政策)实行历史围填海区域重大项目指标奖励。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积极争取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空间利用管理试点,积极开展海岸线资源资产价值化试点和海岸线动态修测试点。
三是加强海洋经济项目用岛保障。(贯彻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要求)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用岛,简化用岛申请程序和材料,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审批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
四是加强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用矿保障。(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保障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砂石料需求,合理设置采矿权,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三)优化审批服务方面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基本延续实施去年的政策,优化成片开发方案审查服务。)深化“百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把更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全面开展“空间适配”和“多评合一”,实行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
二是优化用海审查报批。(贯彻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要求)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允许用海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合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允许地方人民政府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
(四)促进节约集约方面
一是推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基本延续去年的政策,突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推进低效用地整治,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高”。支持海洋经济项目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深化“空间换地”,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二是推进用海用岛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部省节约集约用海用岛政策导向,整合前期我厅出台的海域立体设权、低效用海有机更新和水系绿化范围划定等文件要求。)推动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全面扩大用海空间。支持存量建设用海有机更新,经批准后允许改变用海类型、分宗确权,推动低效用海转型升级。推行历史围填海区域范围内的水系、绿化用海划定,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实行整体论证。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用岛的项目,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可与用海用岛审批同步办理。
(五)加强监管保护方面
一是加强海洋资源监管和安全保障。(全面监管和保护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全面落实用海用岛监管责任,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二是支持重大海洋科创平台建设。(加强海洋观测监测、预警预报和基础测绘服务)推进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海洋立体观测网、海洋预警预报网、省海洋综合实验室、省海洋数据中心和东海信息能源公共基础骨干网建设。迭代升级“智控海洋”数字化场景,开展陆海一体的实景三维浙江建设。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阮建武
电话:0571-88877740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4/5/16/art_1229101716_2519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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