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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开展既有建筑玻璃幕墙高坠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4-05-01 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近期天气多变,对玻璃幕墙安全使用造成不利影响。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治理,确保安全度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既有建筑玻璃幕墙高坠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压实业主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提升高坠隐患发现处置能力和玻璃幕墙安全使用意识,有效防范玻璃幕墙高坠事故。

  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

  排查整治重点

    (一)现场隐患检查。重点检查幕墙玻璃面板、开启系统、主要承力结构件、连接构件(螺栓)、幕墙密封系统及幕墙排水系统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改装,是否发生过坍落、外凸,是否存在高坠风险等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的情况。

    (二)安全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业主或受委托物业单位是否制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养护制度;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是否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或台账等材料。

    (三)系统纳管检查。重点检查信息平台纳管情况,包括安全维护责任人对“上海市建筑幕墙管理平台”使用情况,既有建筑基础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日常安全维护中涉及的日常巡查台账、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报告、安全性鉴定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的填报情况,玻璃幕墙“楼宇码”张贴情况等。

  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现场隐患、安全行为、系统纳管”方面的自查自检,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巡检,依托平台做好巡检台账(自查报告)。

    (二)隐患处置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各单位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存在高坠隐患的要在48小时内完成有效应急避险措施。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防范措施,指定专人限期整改,跟踪落实,确保所有隐患实现闭环销项。

    (三)属地排查阶段(5月15日至5月25日)。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专项排查,对高坠危害较大(包括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和临街建筑)、尚未纳入平台管理(包括新竣工后投入使用和使用多年尚未纳管)、潜在风险较大(包括平台未上传日常巡查台账、应急预案缺失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开展安全性鉴定和定期检查的)的玻璃幕墙实现全覆盖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级检查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成立检查组对全市范围既有建筑玻璃幕墙高坠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提高站位,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各业主物业单位要对本市范围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立即部署开展高坠隐患自查自纠。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细化落实检查工作方案,对提前完成自查工作的玻璃幕墙迅速开展属地检查,发现与实际情形不符的要严肃处罚。

    (二)及时处置闭环。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业主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应急避险、落实维修整改,严格落实“四不原则”(即没有检查过的不放过、整改不落实的不放过、措施落实不力的不放过、整改后未经复查销项的不放过),盯紧隐患闭环。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联合房屋管理部门、业主企业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玻璃幕墙业主物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严防高坠事故。

    (三)严肃执法问责。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协同房屋管理部门,对不履行义务的玻璃幕墙业主依法严肃查处。对本次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楼宇业主,第一时间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的,联合行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楼宇出租出售、暂停发放经营许可、通报批评、暂停在沪承接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发生高坠事故的玻璃幕墙检查工作的倒查,对专项检查走过场、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查改不彻底的玻璃幕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gzdt/20240425/3edb81c84a6248b18c4abcd9bb65a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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