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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秦岭委〔2023〕1号),全面规范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加强矿山日常监管,推动秦岭区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制定了《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4日

  

  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山采矿权审批登记

  第三章 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

  第四章 工艺技术

  第五章 环保措施

  第六章 生态修复

  第七章 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推进秦岭区域矿产资源绿色低碳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质量,促进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秦岭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秦岭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秦岭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矿山采矿权审批登记

  第四条 实行同一矿种采矿权审批登记同级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权限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及省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秦岭区域矿山采矿权审批要突出源头控制,实施最严格的矿山准入要求,矿山总量只减不增、逐年下降,最大限度减轻采矿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环境准入要求。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科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并按要求施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陕自然资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格准入要求。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采矿权申请人或参与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黑名单。依法严格限制或禁止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且未完成整改或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采矿权人参与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外资企业应遵循《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从事相应的采选活动。

  (三)空间准入要求。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涉及矿权重叠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关规定。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四)产业准入要求。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列入《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限制开采高硫煤、石煤、硫铁矿、石棉、瓦板岩、高岭土、石膏等矿产;保护性开采钨;不再新建硫铁矿、汞矿、石煤矿山,逐步停止硫铁矿、汞矿开采。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登记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对申请登记的采矿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做好申请核查工作,认真负责出具核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省级采矿权审批登记严格落实接办分离制度,申请资料统一由省政务大厅接收,初步核查后移交省自然资源厅。对于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应在自然资源部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和信息,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对于省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建立公开透明、全面严格的审批制度,由矿业权处主审、相关处室联合会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利用情况、禁止开采区域避让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出让收益评估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履行情况。所有采矿权登记必须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厅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审议。

  第九条 露天矿山划界应充分考虑矿山安全开采需要,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的问题。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能力。确需在一般保护区新建露天采矿的,应当经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现有采矿权为地下开采方式的,原则上不得变更为露天开采。对因矿产资源赋存状况等因素确需变更露天开采方式的,应当经矿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般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已有露天开采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征得同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鼓励现有露天开采矿山,在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变更为地下开采,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植被的影响。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第十条 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秦岭区域除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需求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其他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新建或保留的矿山,在开工生产前要完善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用地、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鼓励采矿企业数量由多变少、位置由分散到集中、工艺由落后到先进、方式由露天向硐采转变。

  第三章 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

  第十一条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以及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地质勘查程度更高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第十三条 矿山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及体系,运用生产台账、储量年报、动态整改台账、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手段加强资源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新立采矿权实施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已有采矿权矿山企业应当通过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达到保留或技改矿山最低规模要求。未列入表格的其他矿种应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如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非煤矿山国家重点县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银等地下开采矿山规模不得小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得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得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秦岭区域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种

  单位/年

  新建矿山

  保留或技改矿山

  大型

  中型

  小型

  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100/200

  30/60


  3/5

  锰

  矿石万吨

  10

  5


  2

  钒

  矿石万吨

  10



  2

  铜

  矿石万吨

  100

  30

  6

  3

  铅

  矿石万吨

  100

  30

  10

  3

  锌

  钨

  矿石万吨

  100

  30

  6

  3

  锑

  矿石万吨

  100

  30

  6

  3

  钼(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100/300

  30


  6

  镍

  矿石万吨

  100

  30

  6

  3

  金(岩金)

  矿石万吨

  15

  6


  1.5

  银

  矿石万吨

  30

  20


  3

  石灰岩(水泥用/特种水泥用/其他)

  矿石万吨

  100/30/20



  50/15/10

  萤石

  矿石万吨

  10

  8

  3

  1.5

  磷(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50

  10

  10

  石墨(晶质)

  矿物/矿石万吨

  1

  0.6

  0.3

  0.3/5

  建筑石料矿

  矿石万吨



  15

  10

  注:新建矿山指新立采矿权矿山;保留或技改矿山指已有采矿权矿山。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151/1192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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