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13号)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财政支农补助市县农业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121号)要求,现将《2024年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2024年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农村改革有关部署安排,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1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结合农业农村部批复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工作,支持桂林市、梧州市、合山市、合浦县、河池市金城江区、桂平市、上林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通过改革试点,在不同的市、县(市、区)分别探索集体资产权属归位(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划转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等方面的有效实现形式,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二、项目内容
(一)集体资产权属归位(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划转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地区:桂林市、梧州市,合山市。
具体内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号)要求,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将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划转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试点要求:每个试点设区市在所辖县(市、区)中选择6个村,每个试点县各选择2—3个村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做好集体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划分,积极探索集体资产权属归位事项、范围和程序,总结试点经验并出台集体资产权属界定归位指导意见。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
承担地区:桂林市、梧州市,合浦县、河池市金城江区、桂平市。
具体内容: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规〔2022〕11号)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独立开展财务管理活动,规范村级组织财务管理。
试点要求:每个试点设区市在所辖县(市、区)中选择6个村,每个试点县各选择2—3个村作为试点(如果同时承担其他试点改革内容,可以集中试点不再另选试点村,下同)。通过试点,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事务分离、账务分设、资产分管、核算分立的具体做法,总结试点经验并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暂行办法。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
承担地区:合浦县。
具体内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深化农村改革有关精神,组织探索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的有效实现形式。
试点要求:选择2—3个已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试点,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的有效实现路径,总结试点经验并出台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四)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继承
承担地区:上林县。
具体内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深化农村改革有关精神,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的有效实现路径。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收回。
试点要求:选择2—3个已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试点,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的条件、程序、实现路径,总结试点经验并出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继承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三、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安排根据桂财农〔2023〕121号文件要求执行,每个试点市支持50万元,每个试点县支持20万元,共200万元。各项目市、县(市、区)要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强化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试点项目实施完成。
(二)资金使用方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工作调研、考核验收、资料汇编,聘请第三方提供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系统数据收集、录入及相关平台建设,不得用于与改革试点工作无关的开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制定本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方向路径,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资金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市、县(市、区)制定方案后应积极对接财政部门,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协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涉及农民集体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研判会商机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及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重要问题。
(三)加强工作指导。项目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推进。
(四)做好总结和验收。项目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区绩效考评指标,各试点项目应于2024年12月结项,由试点项目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验收,并于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试点项目工作总结和验收工作报告。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联系。联系人:李姝毅,联系电话:0771-5858510、15295953820。
附件:2024年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项目绩效指标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8307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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