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拟于2024年4至6月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4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福州或厦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评价步骤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定房屋征收行业(网址:https://220.160.52.164:8813/gaia/login.html#/),在“房屋征收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块,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附件中的“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对其单位进行复核。2024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详附件)报送省厅房管处。
(三)省厅视情况组织对各设区市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2024年6月底前,省厅组织公示、公布2023年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它事项
(一)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本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真学习《办法》,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材料,并严格依照信用评价评分规则和标准对征收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二)2024年5月15日后,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口将关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信用评价材料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评定等级。
(三)信用评价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实地检查、复核等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应及时向省厅反馈相关情况,公示、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等工作节点将适当推迟。
(四)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与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结合起来,认真核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提高房屋征收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和谐征收水平。
附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fdcschgjj/202404/t20240411_64271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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