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苏建设计 〔2024〕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2023年11月至12月,我厅组织开展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共涉及359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单位自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103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了抽查。
总体上看,大多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本次核查工作。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徐州市在动态核查中对企业的材料审查认真仔细,核查工作质量较高;南通市核查的企业数量占本地企业数量的比例较低且核查质量不高,市级核查认定合格的大部分单位,在我厅复审时发现仍存在较多问题。从核查结果看,大部分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内部管理较为规范,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发现问题
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部分单位缺少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部分单位缺少注册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或者非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等。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部分单位未报送固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相关材料,部分技术人员缺乏相关证件、劳动合同或者有效社保证明等,部分技术负责人或者主导专业的技术人员缺少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少数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或者本次资质动态核查通知的要求。
(三)报送的材料有待进一步核实。部分人员的业绩或者工作经历等存疑,少数设计人员所报业绩的完成单位涉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项目,部分人员的社保证明无法验证等。
(四)未报送检查材料。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另有部分单位申请注销资质,单位名单详见附件3。
上述问题及对应的单位详见附件4、5。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对于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我厅将于近期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请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收到整改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我厅。我厅将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请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收到整改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我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其中,对于需核查或者补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单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附件4的要求,核查相关材料(建筑、市政工程设计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将《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6)报至我厅。
(三)对于报送材料有待进一步核实的单位,各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确属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核查结果及受检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我厅。其中,涉及核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按照第(二)条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对于未报送检查材料的单位,请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开展现场核查,并督促相关单位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20日内报送检查材料,收到检查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连同约谈记录及现场核查情况报送我厅。逾期未整改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
(五)对于申请注销资质的单位,我厅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建议上报我厅。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对本通报中列出的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及未报送检查材料的单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相关渠道,提示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审慎选择。
联系人:曹敏娜,联系电话:025-51868712。
附件:
1.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名单
2.未报送检查材料的单位名单
3.申请注销相关资质的单位名单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汇总表
5.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汇总表
6.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3/29/art_8639_1120552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