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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云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云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 年 9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云服务管理工作,构建统一监管、统一调度和弹性供给的云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河北省省级政务云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省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云服务的资源管理、数据管理和运维管理要求,适用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云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云服务由计算、存储、基础安全、IP地址及出口网络带宽所组成,以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集约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按需扩建、扩展性等原则进行建设,由河北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云服务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上云部门),是指使用云服务的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内部机构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信息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云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云服务使用制度;

  (三)调整资源服务目录;

  (四)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基础安全等相关云服务;

  (五)提供IP地址与网络出口网络带宽资源;

  (六)云服务管理平台物理资源的安全保障;

  (七)受理上云部门资源申请、变更、注销等需求;

  (八)根据上云部门资源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九)配合上云部门完成系统向云迁移或部署;

  (十)实时监测云服务使用情况和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统计分析监测结果,向上云部门提供资源监测报告;

  (十一)制定并执行云服务管理平台应急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十二)定期组织资源评审专家会议。

  第五条上云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上云系统的资源需求申请、使用、部署与安全管理;

  (二)根据资源使用率报表,配合信息中心对相关资源调整;

  (三)配合完成资源使用负载、安全检查、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三章资源管理

  第六条申请使用云服务资源,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云部门申请使用资源前,需申报、提交迁移方案或主管部门审批材料、配额确认、资源配置等环节;

  (二)上云系统分为已建系统与新建系统两类。已建系统指上云部门已经建设且正式投入使用的业务系统;新建系统指正在规划建设、内部人员自行研发且未正式投入使用的系统。多个已建系统整合为一个新系统的视为已建系统;原系统废弃重新开发部署的系统纳入新建系统管理;

  (三)已建系统的资源申请,信息中心开展现场调研,并配合上云部门制定系统迁移方案。迁移方案需详细说明云服务管理平台资源的使用需求,包括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

  (四)所有上云系统的资源申请均需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计算、存储资源需求整体规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安全、IP地址、网络带宽资源按当前需求规划;

  (五)接到上云部门提交的资源需求方案后,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按照评审意见在云服务管理平台上分配资源配额或通知使用单位按照评审意见整改;

  (六)上云部门获得资源配额后提出资源申请(见附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数据中心“云资源”申请审批表》),信息中心负责对资源申请进行核查,确认所有申请均在配额内;

  (七)系统资源的初始分配均按“最小化”原则分配,若分配资源确实不能支撑业务时将适当调整。

  第七条云服务资源变更,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资源变更包括扩容、降配;

  (二)上云系统运行(包括试运行)过程中需调整云服务配额的,由上云部门提交云服务使用变更申请。经信息中心审批通过的,重新在云服务管理平台进行资源配置;

  (三)云上资源平均使用率(近7天)低于20%为低,应做降配处理;21%-45%为合理,不受理资源变更需求;80%-90%为使用率较高,可根据业务使用并发量、磁盘I/O读写进行适当变更;90%以上需优先受理变更资源配置需求;

  (四)资源扩容CPU超过40核、内存80GB、存储5TB、变更虚拟机10台以上均视为重大变更,上云部门需按照资源新增的流程办理;

  (五)系统扩容后,信息中心需与上云部门确认业务运行情况,扩容完成后观察资源使用率,避免出现资源浪费或不足;

  (六)信息中心采集上云服务使用效率数据,向上云部门进行通报。对使用效率偏低的系统,组织专家、上云部门评审确定资源降配或回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信息中心应按系统应用级别合理配置超分比例,以满足不同系统资源需求,保障平台稳定运行。云服务管理平台CPU整体超分比例不应超出300%,内存超分比例不应超过100%,存储资源超分比例不应超出150%;

  (八)云服务管理平台资源变更(含资源池物理机调整、扩容、增配),需由信息中心自行发起变更需求,编制变更方案,论证通过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影响云上系统的使用。

  第八条云服务资源回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云部门的云上系统不再使用时,应正式向信息中心提交服务退出申请,同时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过渡期满后,上云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做好数据清除、云服务回收等相关工作;

  (二)系统正式上云运行后,上云部门可向信息中心申请将闲置设施纳入云服务管理平台统筹使用管理。

  第九条云服务资源评估,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多次资源变更后,若仍不能达到上云部门系统使用需求时,将邀请第三方单位对系统进行压力测试与资源评估;再以第三方报告数据为依据进行资源变更;

  (二)每年将由第三方单位针对信息中心资源池使用率、健康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十条云服务管理平台应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相应的数据。

  第十一条上云单位应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制定容灾策略,以防止因硬件故障、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数据丢失。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应对云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定期安全审查和漏洞修复,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导致数据泄露或损坏。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应定期进行数据使用审计,记录数据访问和访问的详细信息,便于追踪和监管。

  第五章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上云部门需维护资源或做系统变更的,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信息中心配合完成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上云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应急预案,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要求,主动做好自然资源厅云服务的安全防御和安全监控,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测试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自然资源厅云服务安全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数据中心“云资源”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云

  资

  源

  □自然资源业务网 □ 互联网 □ (其他网络)

  操作系统

  

  OS位数

  □32位 □64位

  CPU核数

  

  内存大小

  GB

  存储空间

  

  其 他

  

  业务名称

  

  业务端口

  

  公网地址

  □需要 □不需要

  URL

  □需要 □不需要

  带宽需求

  

  数据共享

  □共享 □不共享(需说明)

  数据备份

  □需要 □不需要

  调用平台接口

  □需要 □不需要

  使用期限

  

  申

  请

  说

  明

  (可附后)

  中

  心

  意

  见

  

  

  办

  理

  情

  况

  IP地址

  

  服务器名

  

  系统用户

  

  默认密码

  

  DB用户名

  

  密 码

  

  公网地址/URL

  

  端 口

  

  办理人

  

  办理日期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2090878012519339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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