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东平湖增殖放流菹草综合整治项目占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
泰安市林业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东平湖增殖放流菹草综合整治项目占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请示》(泰林呈字〔202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307-370923-04-01-784182)。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内容包括增殖放流、水生植被重建、菹草人工收割、防逃网。其中,增殖放流面积660.05hm2,水生植被重建面积22.22hm2,根据增殖放流控草效果,确定是否采取菹草人工收割方式辅助治理,防逃网长度5.33km。项目均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二、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2024年2月6日,你局在泰安市组织专家召开了《东平湖增殖放流菹草综合整治项目对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专家评审会,并通过专家评审。2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测绘院进行了落图审核。3月9日,省自然资源厅委派专家对该工程占用自然保护区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2023年6月21日,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成。经审核,我厅原则同意东平湖增殖放流菹草综合整治项目占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三、你局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要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报告》评审和批复意见,切实加强该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程序移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五、你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征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sdgl/202403/t20240319_4713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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