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茶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云茶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8〕63号)、《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云农办通〔2023〕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了《云南省茶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组织申报奖补资金。
联系人及电话: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罗玲,0871-65411683,电子邮箱:lssppbgs@163.com;云南省财政厅朱微娜,0871-63630112。
附件:云南省茶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资金申报指南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茶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云茶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8〕63号)、《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云农办通〔2023〕4号)精神,为规范茶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资金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省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范围
(一)绿色、有机茶园基地建设
1.绿色茶园。云南省(境)内茶产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且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产地环境监测面积连片在500亩(含)以上的茶园。
2.有机茶园(不含转换期)。云南省(境)内通过国内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且获得有效证书,连片面积500亩(含)以上的茶园。
(二)茶叶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
1.绿色食品。对云南省(境)内连片基地面积500亩(含)以上,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获得有效证书且贴标销售的茶产品。
2.有机产品(不含转换期产品)。对云南省(境)内连片基地面积500亩(含)以上或每年采购10吨及以上符合有机产品要求的原料(毛茶)进行生产的,通过国内具有有机产品认证资质机构认证,获得有效证书且贴标销售的茶产品。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取证后补、按量奖补”的原则,采取“梯度奖补、定额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支持范围的下列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绿色、有机茶园。采取“取证后补”的方式,对生产、销售贴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专用标志认证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其获认证的茶园面积按绿色茶园100元/亩、有机茶园2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绿色食品(茶叶)。对获得绿色食品(茶叶)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基地面积在500—1000亩的,认证奖补资金2万元;超过1000亩的,面积每增加500亩,增加认证奖补资金0.5万元,依次递增,最高奖励4万元。
(三)有机产品(茶叶)
1.对获得有机产品(茶叶)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基地面积在500—1000亩的,认证奖补资金4万元;超过1000亩的,面积每增加500亩,增加认证奖补资金1万元,依次递增,最高奖励8万元。
2.按茶叶分类,对每年采购10吨及以上符合有机产品要求的原料(毛茶),进行生产、销售贴标茶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认证证书每张奖补资金8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主体要在奖补时间段内取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或在原有认证基础上新增认证面积、品种等。
(三)有机产品获证主体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到相关信息;绿色食品获证主体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四)申报绿色茶园、有机茶园奖补的主体,同时要生产、销售贴有“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专用标志的茶产品。
(五)申报主体所提供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名称需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
(六)申报主体依法经营,在信用、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缴纳税等方面3年内无不良记录。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同一茶园生产基地不同主体重复申报的;
2.认证机构资质及证书无效、被撤销、注销的;
3.已获奖补的同一茶园生产基地证书被注销后又再次取得认证的;
4.申报的奖补项目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奖补资金的。
五、奖补和申报受理时间
奖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2024年申报2023年奖补的项目,须为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认证(含2022年内通过认证)且仍处于有效期的,以此类推。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茶园规模、茶园绿色认证和有机认证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申报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附件1)。
(二)承诺书。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2)。
(三)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认证证书。申报主体在奖补期间获得或持续有效的认证证书、文件等,包括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国内有机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产品证书(转换期证书除外)。
3.在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报告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信用报告。
4.申报绿色、有机茶园基地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奖补的,茶园为自有产权的提供截至申报日持有5年以上且现行有效的相关产权证明材料;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截至申报日前连续5年以上且现行有效的茶园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及基地清单。单独申报有机产品奖补的、茶园非自有或承包(租赁)的,需提供原料购销合同(协议)及购买原料基地有效认证证书。
5.近一年内州(市)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标准全项检测的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绿色茶园基地同时需提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6.认证茶园图斑。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采集申报认证茶园的边界坐标形成的图斑,最终数据文件以“.shp”格式存储。
7.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贴标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财务记录、有关图片等。
(四)申报材料总体要求
申报主体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证明材料要条理清晰、逻辑明确、事实清楚,如绿色食品、有机产品销售材料需提供销售合同、货运记录、销售发票、资金流水等材料,清晰、明确佐证业务活动的真实有效性。
七、申报程序
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逐级审核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网上申报要求,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阳光云财一网通”自愿进行申报。同时,向县级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主体应如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材料,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及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填报内容相一致。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绿色茶园面积、绿色食品(茶叶)证书有效性、真实性,有机茶园面积、有机产品(茶叶)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和生产销售贴标产品情况等,通过查验资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同时,商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对申报主体及其法人近3年在社会信用、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纳税、涉黑涉恶、诉讼等方面进行核查,申报主体存在以上方面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整改的,须由申报主体提供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材料。涉及认证茶园所在地跨县(市、区)的,企业所在属地的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需商请茶园所在地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县级应于主体申报结束后15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提交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附件须上传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文件)。
(三)州(市)级审核。州(市)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完成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审核意见。州(市)级应于县级提交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提交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附件须上传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文件)。
(三)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申报项目开展初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申报主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核实。核实完成后于7月底前将项目初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核情况开展复核,并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再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申报主体。
八、跟踪管理
(一)县级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应加大本辖区获奖补主体资金使用指导力度,指导企业加大绿色有机茶园、茶叶初制所建设及绿色有机种植生产技术培训,制作并明示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识标牌;指导广泛推广使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专用标志,加大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宣传及市场营销等工作。
(二)县级农业农村或茶叶主管部门应加大本辖区获得奖补的主体日常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规范生产检查,确保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按要求生产。结合工作实际,将获奖补主体的获证产品纳入各级农产品(食品)年度抽检范围,确保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质量达标。对检查、抽检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违规违法生产的给予曝光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也将适时组织随机检查、抽查活动。
九、附则
本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4/zuixinwenjian_0118/403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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