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住房城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近年来国家和本市修订出台《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住建系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发生了调整,现行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不能适应住建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避免出现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更好地规范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修订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的原则。《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四项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二)明确行政处罚实施分级裁量的情形。《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
(三)明确有裁量空间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从轻处罚的,按罚款额度或倍数幅度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的,按罚款额度或倍数幅度的30%—70%确定;从重处罚的,按罚款额度或倍数幅度的70%以上确定。
(四)明确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条件。《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量基准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五)明确规范适用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调查和收集当事人是否适用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并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将从重、一般、从轻处罚的理由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实施办法》,裁量基准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建筑行业和市场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城市更新、绿色建筑与节能、消防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八大版块,对608种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jdx/202401/t20240119_6514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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