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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全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14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推进种业振兴,加强全省种子市场监管意义重大。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不断提升种子监管效能,持续净化种业市场秩序,为提高我省粮食单产水平、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种业根基作出新贡献。现就加强全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品种管理

  (一)严格品种试验审定。要加强品种试验管理,严格审查品种试验承担单位的资质。各绿色通道试验企业、联合体成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试验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增强诚信自律意识,严格按照品种试验方案规范开展试验,切实提高品种试验管理水平。要加强试验设计和试验实施过程的监管,采取田间考察、监督抽查、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经常性检查,评估试验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试验质量的可靠性,严查在试验中弄虚作假,切实保障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健全品种审定制度,规范品种命名,严格品种审定标准,逐步解决审定品种同质化问题,落实品种审定回避制度,建立品种区试、审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定品种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各地种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辖区内各渠道品种试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厅种业管理处,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服务处,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标准样品管理。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标准样品接收、质检、保存、补充和提取程序,形成工作闭环。要从选育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两份标准样品并分别保存在国家和省指定的机构。完善标准样品接收、补充和提取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样品品种名称、送样时间和数量、送样人、接收人等各项信息和数据,制作工作台账。对于质量、数量不符合标准样品要求的,要及时向选育单位反馈,质量问题督促重新交样,数量问题督促及时补样。对提供标准样品不真实的种子企业或其他选育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品种审定申请,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厅种业管理处,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服务处)

  (三)建立健全品种退出的常态机制。要整合品种试验、测试、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等信息,做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推动实现品种审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审定品种展示示范平台和跟踪评价机制,及时发布品种信息,引导农民科学选种;对存在种植风险隐患的品种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对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或真实性有问题的品种要及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审定。(责任单位:厅种业管理处,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种业服务处,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种子市场准入

  (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对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核查主体资质和生产经营条件,严禁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各地组织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生产经营主体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已经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公布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种业管理处,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备案管理流程,采取上门指导、现场培训、电话沟通、网络平台等多方式多渠道,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备案指导,确保应备尽备,全程可追溯。各地要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管理;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生产经营主体,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种业管理处、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六)严格规范种子产地、调运检疫。加强对种子制种、繁育全生育期的田间产地检疫,规范发放产地检疫证书。优化种子调运检疫程序,加强调运检疫监管,明确检疫要求,优化调入、调出检疫流程,规范检疫台账管理,保障检疫流程全程可追溯。(责任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种子执法监管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规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违法线索。在每年种子销售旺季,重点针对制种基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集贸市场、农资经营门店、网络电商等,专项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备案、生产经营台账、委托销售合同、品种审定和登记、引种备案信息、种子检疫、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集中或多次受到处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责任单位:厅执法监督处、种业管理处,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八)严厉打击种子违法行为。加大种子执法办案力度,压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种子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要提高种子监督抽查效率,做到“即抽即检”“即检即报”,及时上报抽检结果。深入追查问题线索,对监督抽查、巡检巡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发现的问题产品,要追根溯源。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案件要依法依规从快从速处罚,该收缴的收缴,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做到“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打通种子执法监管信息堵点、推动种业监管数据互联互通。要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责任单位:厅执法监督处、种业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组织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监管工作,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种子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违法行为,紧盯重大案件、重要领域、重点地区,努力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省农业农村厅要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对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实种子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技术装备条件建设,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十)加强人员培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纳入种业监管人员重要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资源共享,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管理机构举办与市场监管紧密相关的业务培训,邀请农业执法机构派员参加,便于了解种业行业发展动态,提升种业专业知识。创新普法方式,完善“以案说法”周末课堂,积极发动市县种子执法办案能手开展普法授课,提升种子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厅种业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法规处,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纳入年度普法工作任务,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3·15”消费者权益日、中国农民丰收节、宪法进农村等活动,深入田间地头、乡镇市场、村镇广场,加强法治教育。适时发布种子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宣传种子识假辨假知识,推动种子行业市场主体学法用法守法,提高农民维权意识,震慑种子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种业市场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种业管理处、执法监督处,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日

  政策解读:《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全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文件下载:赣农字〔2024〕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全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式公文).pdf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1/9/art_27782_4756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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