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区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农发〔2021〕16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我市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2〕38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稳步达到国家要求,现将《关于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农发〔2021〕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我市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市按规定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有效推动我市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对象是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具体包括: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
非涉农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静安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应当每年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中按2%比例上解市级财政。具体由各非涉农区在年终清算时通过资金上解方式缴入市级国库。
第三条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十四五”期末考核相结合。“十四五”时期,对各涉农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我市《通知》明确的年度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十四五”期末,对各涉农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目标要求进行期末考核。
第四条年度考核标准是“十四五”时期各年度,各涉农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实现逐步提高。“十四五”期末考核标准是:到2025年各涉农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低于10%(不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后在政府性基金单列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计提后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教育资金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等。
第六条按《通知》要求,允许各涉农区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用于《通知》明确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
第七条按照简捷易行、科学有效、与使用范围相对应的原则,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按规定计提或征收,且已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各级政府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
通过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实际数额按照转列收入规模计算,中央财政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核算时计回各涉农区农业农村支出;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通过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中符合第六条之规定的计为农业农村支出。
第八条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前述条款要求,将土地出让收入、农业农村支出等及时、准确列入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说明详见附表)。市财政局将依托现有管理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成果,加强对有关收支信息的核查监控,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及时上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上传及时。
第九条各涉农区要不断提高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超收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结转结余超过规定比例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部分,核算时仍作为该年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条各涉农区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街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统筹非涉农区上解收入,以及其他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低于8%的要求。每年市农业农村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根据本市乡村振兴工作需要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研究提出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经审核后纳入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各涉农区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十三条各涉农区要严格遵守相关考核规定,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核算科目口径表
附表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核算科目口径表
序号 | 科目代码及科目名称 |
一、土地出让收入(6项) | |
|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
1 | 103071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
2 | 1030219教育资金收入 |
3 | 10302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 |
4 | 103014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
5 | 1030147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
6 | 103014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7项) | |
|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按照转列收入规模计算支出) |
1 | 1030219教育资金收入 |
2 | 10302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
1 | 21208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2 | 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 |
3 | 2120815农村社会事业支出 |
4 | 2120816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 |
5 | 2121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 |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nyzjgl/20240111/9b91f43f79014cb791635b7571b244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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