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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依规做好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起草依据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四)《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浙环发〔2023〕13号。

  三、主要内容及解释

  《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共分工作内容、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四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工作内容。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型,厘清了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范围。其中,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范围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部门职责分工表执行。

  (二)分级管理。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省政府及各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指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明确了线索筛查、初步核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开展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修复过程监管、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业务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以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具体要求,提出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沟通交流,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

  (四)工作要求。要求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协同、加强信息公开、及时总结经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落地。

  四、实施期限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向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0条,采纳意见建议7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1条。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李甜。

  电话:0571-88877808。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12/29/art_1229101716_2506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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