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新版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有效期为5年。该《规定》在2005年出台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将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细化为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等10个环节,对土地征收工作流程进行更全面、系统、专业性的阐释,明晰各环节实施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规定》提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政府应开展拟申请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评估程序,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调查识别、分析研判情况、风险等级评定依据及结论、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经评估,属低风险的可以申请征收,属中风险的暂缓申请征收,属高风险的不得申请征收。
《规定》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政府应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规定》强调,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人介绍,《规定》主要有4方面创新。一是严格规范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压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进一步完善细化土地征收批中、批后实施工作要求,规范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三是与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有效衔接,落实了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确保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是推动征地拆迁工作数字化,建立健全征收土地信息管理备案机制,强化流程监管与过程追踪。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401/t20240102_2815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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