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7〕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制定《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省级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县(市、区)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二条 江苏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作为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省、市分别整合,形成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各设区市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已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设区市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向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 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省有关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 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省级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评估结果纳入省级机关绩效管理察访核验工作内容。
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在传输和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建立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省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各市、县(市、区)按要求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各政务部门申请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全口径备案。
审计机关、稽查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2/26/art_12083_11109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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