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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为确保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厅于2018年制定了《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共认定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小杂粮、桑树苎麻六大类作物品种201个。《办法》的施行,为解决我省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选育和推广提供了有效的通道,对进一步推进我省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认真落实种业振兴行动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的重要举措。因该《办法》已届满失效,现重新起草。

  二、制定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依据。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和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办法》起草参照依据。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本《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做了少量调整,共九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省品种认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委员的推荐条件及权利义务、品种认定申请与受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办法》从制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非主要农作物概念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省品种认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办法》明确了品种认定机构的设置、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为了更清晰表述,将原《办法》第五条调整为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及其构成、第六条主任委员会及人员构成及第七条办公室及人员构成。从《办法》施行五年来的实际申请情况来看,桑树苎麻组及小杂粮组申请量较少,为提高工作效益,将原《办法》第六条蔬菜、食用菌、果树、药用植物、小杂粮及桑树苎麻六个专业组调整为蔬菜、食用菌、果树、药用植物及综合五个专业委员会,将原小杂粮、桑树苎麻两个专业组合并为综合专业委员会。

  (三)委员的推荐条件及权利义务。明确了委员的推荐条件、权利义务及换届要求。

  (四)品种认定申请与受理。明确了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作物须具备的条件;告知了申请材料提交要求、申请认定的方式等。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原《办法》第十七条(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报告或专家田间技术鉴定报告”调整为第十八条(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报告”和(八)“专家田间技术鉴定报告”;同时,考虑到非主要农作物涉及面广,作物间科研技术水平等差异较大,增加了(十一)款。

  (五)认定程序。规定了专业委员会评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召开的时间、表决方式、工作程序及通过评审拟认定品种向社会公示的期限以及申请复认程序和要求等。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撤销与监督管理等工作措施。

  (七)附则。对《办法》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zcjdd/2023/12/26/db483111c89c4ee5a2c4e07307df4b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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