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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安全生产执法案例(2023年第4季度公布)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广西农业安全生产执法案例(2023年第4季度公布)

  今年以来,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业安全生产,查办了一批农业安全生产案件,现从中选取3件农业安全生产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南宁市杨某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拖拉机案

  2023年11月16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当事人杨某在兴宁区四塘社区石子岭附近道路驾驶变型拖拉机装载红砖超出车厢。经核查,当事人装载的红砖重量12吨,已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1吨,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拖拉机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元的当场处罚决定。

  【案例二】桂北渔某船涉嫌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案

  202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涠洲岛海域登临南沙渔船桂北渔某船进行检查,发现桂北渔某船缺少一级船副1名、助理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将该案件移交至北海市海洋局。当事人渔船船主庞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三章第五节,北海市海洋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桂北渔某渔船船主庞某、船长石某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进行改正;2.对当事人桂北渔某渔船船主庞某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3.对桂北渔某渔船船长石某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案例三】贵港市平南县林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和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案

  2023年8月14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交案件线索。经核查,当事人林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涉案拖拉机载物超过核载重量、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的规定,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并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和牌照。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bgnyzlx/t17616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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