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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五河”干流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12月26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五河”干流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依法实施我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禁捕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巩固重点水域禁捕成果需要。“五河”发源地不同,但是最终都汇入鄱阳湖,渔业资源的流动性决定了其保护管理的系统性和流域性。实施“五河”干流禁捕,可以让负载过度的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实现全省水域生态系统保护,拓展和巩固我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效。

  二是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五河”干流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对发布“五河”干流禁捕通告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五河”干流禁捕通告。《通告》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二、明确禁捕范围

  明确了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天然水域禁捕范围的起止位置,并要求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禁捕水域坐标范围。

  三、确定禁捕时间

  明确了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五河”干流水域实行常年禁捕。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干流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起始时间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有关事项

  一是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是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因育种、科研、监测等活动需要采集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依法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三是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在“五河”干流天然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四是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捕范围内依法划定禁钓区,加强对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是在“五河”干流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未经批准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文件材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五河”干流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3/12/26/art_27936_4742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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