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矿业权登记“新指南”来了 材料更精简 更规范
近日,省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通知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二是四川省持续深化矿业权登记“一网通办”,结合现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实际。三是按照厅机关党委部署安排,矿权处围绕改进矿业权登记行政审批效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梳理出申请人在矿业权登记中存在的资料不规范等常见问题,在《通知》中进一步规范明确。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简要说明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的制定以及类型的划分。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线上线下提交方式及途径、电子及纸质资料格式、特殊情形需提交的资料等进行了明确。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要求。明确了矿业权申请(登记)书填报及制作要求,规定了坐标系及高程标准。
(四)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明确了需要提供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事项类型,以及网上获取意见方式。
(五)其他规定。说明了部颁证矿权省厅出具意见所需资料、矿业权许可证遗失补办流程、办理结果领取所需资料、《通知》施行期限等其他规定。
三、《通知》主要变化
一是精减了部分申请材料,减少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申请材料。二是简化了探转采流程,取消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事项,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程序,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新立登记,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明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一并确定矿区范围。三是部分事项精简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环节,明确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和出具意见,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四是细化办事情形,对油气和非油气类矿业权以及其他特殊情形涉及申请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说明。
四、《通知》出台意义
《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我省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提高矿业权登记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矿业权登记“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李雪蕊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scywbb/2023/12/19/ac0bcbb13d984013b8e361fc3862a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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