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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占用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2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占用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济自资规呈〔2023〕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由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批复(邹行审投字〔2023〕25号)。工程占用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拓宽改造和延长,其中环湖南路2714米,环湖西路2579米,太平东路东延240米,环湖路5281米,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面积47.17公顷。

  二、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3月7日,你局在济宁市组织专家召开了《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期)对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专家评审会,并通过专家评审。3月19日,省自然资源厅委派专家对该工程占用自然保护区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5月29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成。12月1日,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测绘院进行了落图审核。本着统筹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厅原则同意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占用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三、你局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要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报告》评审和批复意见,切实加强该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程序移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五、你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征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sdgl/202312/t20231221_4600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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