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占用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占用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济自资规呈〔2023〕4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由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批复(邹行审投字〔2023〕25号)。工程占用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拓宽改造和延长,其中环湖南路2714米,环湖西路2579米,太平东路东延240米,环湖路5281米,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面积47.17公顷。
二、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3月7日,你局在济宁市组织专家召开了《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期)对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专家评审会,并通过专家评审。3月19日,省自然资源厅委派专家对该工程占用自然保护区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5月29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相关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成。12月1日,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国土测绘院进行了落图审核。本着统筹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省自然资源厅原则同意邹城市孟子湖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占用邹城峄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三、你局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要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报告》评审和批复意见,切实加强该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程序移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五、你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征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sdgl/202312/t20231221_460072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