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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动态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建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将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证件情况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按比例抽查方式开展核查。重点核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住建部系统中安全生产条件预警企业、涉及安管人员变更频繁企业、存在不良信用企业和存在其他问题的企业。

  二、动态核查方式

  动态核查按照“数据比对,上下联动,全程监督,严管重罚”的原则,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一)省厅根据住建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异常企业预警名单,按比例抽取动态复查对象,并在厅网站予以公布。相关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充完善安管人员证件,确保平台监管数据正常。

  (二)整改期间,相关企业应停止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施工活动直至整改合格。整改完成后,相关企业要向企业现注册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复查通过的,将复查合格意见由各市住建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厅。

  (三)整改到期后,对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查未通过,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将此作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迅速安排部署,分解工作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核查台账,做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要以动态核查为契机,将相关要求传达到所属企业,督促行业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安管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治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突出核查重点。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增加对重点企业的核查范围和频次,强化现场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到岗履职情况监管和执法检查。要通过社保信息、注册执业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整治人证分离、未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安管人员情况,实现“人证合一”,杜绝弄虚作假。对发现企业整改合格后,再次将安管人员转出导致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三)建立长效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中的安全生产条件预警模块已上线运行,可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关联情况实时动态预警,各地要按照“数字住建”的总体要求,充分应用住建部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电子证照动态核查,提高安全监管穿透力,推进施工安全监管数字转型。省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时动态核查,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复查。相关企业在办理安管人员变更和转出等事项时,要从严对照安管人员配备标准,防止因安管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请各市住建局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复查意见报厅质安处。

  联系人及电话:杨立君 024-23447692,23447693(传真)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关联安管人员异常企业动态核查名录(2023年12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wj/cswj/202312110952256852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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