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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大产业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试行分期消防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大兴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中心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更好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对重大产业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试行分期消防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重大产业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早落地、人民群众早受益、市场主体早获利为目标,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审验一致”,同一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上的各单体建筑原则上应一同进行消防验收。对属于分期消防验收适用范围且满足适用条件的重大产业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确保项目整体安全的前提下,可自愿申请分期消防验收,原则上不得多于两期。同一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上的多个单体建筑应视为一项建设工程,任一建筑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此项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各期均需进行消防验收,严禁利用分期验收将项目人为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严禁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适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和本市(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整体改造、不含局部改造)重点工程且属于下列情形的项目可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1.教育建筑,包括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教学楼等。

  2.办公建筑,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写字楼等。

  3.科学研究建筑,包括实验室、科研楼等。

  4.博览建筑,包括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档案馆等。

  5.商业服务建筑,包括商场、银行、邮政、电信楼等。

  6.体育建筑,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等。

  7.医疗建筑,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等。

  8.交通建筑,包括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站房、轨道交通、交通枢纽、机场航站楼、停车楼等。

  9.宗教建筑,包括教堂、清真寺、寺庙等。

  10.工业建筑,包括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等。

  (二)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酒店、公寓、住院楼、月子中心等。

  2.老、幼、残活动场所,包括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等;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托育机构、幼儿园、小学等;盲人学校、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3.歌舞娱乐、休闲游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桑拿浴室、保龄球馆、旱冰场等。

  4.特定受限空间场所,包括剧本杀、情景剧等密室逃脱类。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储能电站等。

  6.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不同用途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场所。

  7.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或活动人员疏散能力不足的建筑。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请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三、适用条件

  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划分验收范围,确保首期消防验收的单体建筑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对单位工程的要求,同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且在首期消防验收范围内。

  (二)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三)消防验收部分消防设施性能稳定、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

  (四)符合其他建设程序要求。

  后验工程具备条件后,应依法依规申请消防验收。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专业分包等参建各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点对分期消防验收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及措施、先验工程与后验工程的物理隔离和防火分隔措施、后验工程与先验工程在施工安全及消防安全等方面互不影响的措施、后验消防设施平稳接入先验工程消防系统方式、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系统功能、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措施等进行科学分析,形成分期消防验收方案并一同签章。

  (二)组织论证

  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由不少于5名专家对分期消防验收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合理建议并形成明确唯一结论。

  (三)委托评估

  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分期消防验收方案进行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结合标准规范、图纸设计、现场踏勘等情况开展评估活动,形成评估报告。

  (四)完善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根据专家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分期消防验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严格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在消防查验时还应重点对分期消防验收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消防查验专项报告。

  (五)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分期消防验收时,应主动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情况说明,申请的工程名称中应明确体现是否含有后验工程,申请面积应据实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如实说明情况。分期验收情况说明、完善后的分期消防验收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纪要、评估报告、消防查验专项报告应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文件应与工程实际相符、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判断分期验收是否涉及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如涉及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并向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应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二)强化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各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并经论证分析可行的分期验收方案开展工作,科学分工、严密组织,严格落实分期验收方案各项保障措施,始终保持工程消防设备设施功能齐全、性能稳定、系统有效运行。

  (三)确保消防安全

  首期消防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第9条情形的,应当依法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依法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建筑使用消防安全,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消防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安全使用。

  (四)严格依法行政

  市区住建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分期验收方案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应依职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分期消防验收备案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zcfg/43631180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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