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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此次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背景?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位统筹调度,各区、各街道(乡镇)、社区狠抓落实,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发现《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等12个文件内容已与《条例》相关规定不符,为更好的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废止上述文件。

  二、12个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如何衔接?

  本次废止的12个文件主要涉及物业服务收费、《北京物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三个方面内容,具体文件名称、废止原因及后续工作衔接见附表,以上文件废止后,12个文件相对应的政策解读同步废止。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围绕《条例》贯彻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服务群众,切实加强政策指导,不断提升我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水平。

  类别

  文件名称

  废止原因及后续工作衔接

  涉及物业服务收费3件

  《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上述3件文件规定与《条例》第七十三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的规定不符。文件废止后,业主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涉及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调整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6〕4号)

  涉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7个配套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上述7件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8日废止,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文件制定依据废止的,对应文件应予废止,故废止上述7件文件。对于以上文件涉及的有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条例》实施已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分别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行新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2022〕5号)、《关于做好住宅物业项目备案及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33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工作指引>的通知》(京建发〔2022〕432号)、《关于北京市业主共同决定电子投票系统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224号),具体工作可以依据《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8〕391号)

  涉及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2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上述2件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8日废止,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文件制定依据废止的,对应文件应予废止。同时,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已于2022年纳入综合监管试点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正在持续构建基于“信用+风险”的“6+4”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监管体系,涉及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将按照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一并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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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zcjd/43631327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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