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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 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土地要素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用地选址不合理、重审批轻监管、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等问题。为严格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我们围绕临时用地全过程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通知》对已有政策相关条款进一步拓展深化细化量化,更有利于企业主体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操作 。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6.《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9.自然资源部其它有关临时用地管理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总体要求、使用范围、选址要求、期限和规模、审批流程、复垦验收、巡查监管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严格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落实复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强化临时用地规划利用、耕地智保、违法查处、复垦监管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二是严格使用范围。强调临时用地的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三是强调选址要求。临时用地选址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选址,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是明确使用期限和规模要求。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两个创新:一是对统筹使用作了规定,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经批准可以统筹使用。二是创新提出临时用地规模要求,“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

  五是规范申请要求和审批流程。《通知》充分吸取基层反映的意见,明确了申请主体、审批主体和具体流程,创新提出提前介入,根据用地意向,开展空间适配工作,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并对临时用地申请受理、联合审查、资金落实、备案公示等提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明确了复垦责任和要求。针对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通知》明确了恢复要求、复垦主体、复垦责任和验收要求。

  七是严格巡查和监管。《通知》对落实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批后监管、推进数字化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临时用地涉及规划选址、耕地保护、开发利用、复垦监管、土地执法、变更调查、权益保障等自然资源内部多项管理,同时需要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强调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应用场景建设,全面提升我省临时用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利用处处长金夏萍

  电话:0571-88877863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12/15/art_1229101716_250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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