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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关于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于2023年11月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是基本国策。浙江是资源小省,又是经济大省,粗放型外延式的增长方式难以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省聚焦节约集约利用主线,先后部署实施了“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亩产倍增”计划、“空间换地”、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等一系列举措,统筹谋划、强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一定程度上,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潜力还很大。为此,我厅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提出20条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硬措施,推进各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一是强化规划管控引领,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原则,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生活、生产、生态空间格局。二是通过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有效降低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提出到2015年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的总体目标。三是探索工业空间管控,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探索划定工业控制线,明确工业发展空间和区块。

  (二)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一是优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对人均建设用地多的县(市、区)降低新增计划指标配置。二是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土地使用标准,细化和提高相关要求。对用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需论证其用地规模合理性。三是完善土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土地资源要素更大范围畅通流动。稳妥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四是健全工业用地多元供应体系,支持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五是深化“标准地”出让制度。强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与投资监管协议对合同履行、低效用地约束、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和补偿方式及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的约定,为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奠定基础。

  (三)深化“空间换地”新模式。一是推进地上地下空间立体综合开发,支持探索新建轨道交通场站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实施统一规划、统筹利用、分层供地、分层验收、分层登记。二是支持工业用地“上楼下地”,明确工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到3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0以上,M0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2.5以上。三是深化混合用途供应,鼓励通过详细规划引导工业、仓储、物流、研发、办公等功能混合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能。支持将园区内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筹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四是探索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加强建设项目生成阶段集约用地准入要求,引导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五是严格落实“增存挂钩”任务,分类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加强动态巡查,有效控制新增闲置土地产生。六是及时做好工业用地和地企对应调查成果的变更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应用“浙地智用”土地利用综合评价工具,有效识别低效工业用地,分类推进工业用地整治。七是推进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结合城市有机更新行动实施,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优化资源配置。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

  (四)强化建设用地整体智治。一是查清城乡各类建设用地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等,详实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基本情况,实施数据动态更新,为建设用地规划利用精准分析、分类施策奠定基础。二是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完善“浙地智用”场景应用,推进全过程、全链条、全业务多跨协同、整体智治。强化项目履约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运营等全流程管理责任。完善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三是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工作。四是严格考核奖惩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为市、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省政府激励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五是加强示范引领,切实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获得“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区)”表彰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有效激励各地提升我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整体水平和利用效率的积极性。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金夏萍,联系电话0571-88877863。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11/30/art_1229101716_2499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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