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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验收核查及绩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建(科)发〔2023〕40号

  有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持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决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21-2022年度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核查,对2022年度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评价范围

  2021-2022年度财政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

  二、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23年11月-2024年3月

  (二)核查评价方式

  1.核查采用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核查内容提供相关资料;

  三、核查评价内容

  (一)核查试点示范项目完成情况。包括示范任务完成量、效果和质量管理等。

  (二)自治区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问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等。

  四、核查评价依据

  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635号);

  2.《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1〕276号);

  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1〕564号);

  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3〕134号);

  5.《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2〕700号)。

  五、相关要求

  1.核查评价结果作为改造任务结算的依据,对任务完成不好、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依照规定扣减、追回已下达补助资金。对项目核查评价中完成示范任务较差的市县,今后不再安排新的示范任务。

  2.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安排熟悉情况人员配合核查评价工作。相关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廉政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厅 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马乐 0951-5041177

  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杨智 0951-5069422

  2021—2022年项目验收核查  李若璇 19995170668  杨默帆 18009577725

  2022年项目绩效评价  张金玲 13895471455  王朝春 1739517054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11/t20231124_436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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