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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5月1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在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方面进行了大幅的政策调整,鼓励“就矿找矿”,放宽了变更勘查矿种、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和探矿权转让年限等方面的限制,精简了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

  为贯彻执行好4号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赴青岛、烟台、济宁等市深入调研,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月29日-31日,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重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科(处)室,省自然资源厅地勘处、许可处等有关处室,地调院、地科院等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会,就《通知》(初稿)进行充分讨论交流,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9月4日-13日,分别书面征求了厅有关处室、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研究,修改形成了《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9月20日-10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共收到反馈意见24条,其中采纳11条、不采纳13条,不采纳的意见均有充分依据或理由。10月30日,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

  4号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4号文合并修订了国土资规〔2017〕14号、15号、16号等3个文件并重新发布,保持了政策延续性。《通知》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围绕4号文明确的新政策、新要求,聚焦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关切事项,提前谋划破解新政策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其他有关事项”等3个方面,补充细化了12条具体要求,对于4号文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未再重复表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准确、全面把握政策变化要求,梳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制度,推动新政策、新举措有效落实落地。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是针对4号文明确的探矿权人可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新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综合勘查主矿种的共生、伴生矿产,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发现存在共生、伴生以外矿产的,须按规定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手续。

  二是针对4号文明确的采矿权人可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的新政策,为有效防范可能引发的以采代探、越界开采行为,明确采矿权人需在开展勘查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向其所在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实施井巷工程或坑探工程等管理要求。

  三是简政放权,明确省级及以下审批发证探矿权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不再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收取矿业权人费用。

  四是细化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可继续实施勘查的情形条件,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可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继续实施勘查,提高勘查工作程度或增加资源储量以满足转采条件。

  (三)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一是针对需要由省级明确部分矿种探转采勘查程度的要求,对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以及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特殊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4号文取消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为保障矿区范围确定的合理性,明确矿业权人初步确定范围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范围核查,并对核查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核查后的范围作为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依据。

  三是明确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收取矿业权人费用。

  四是结合工作实际,对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等超过出让年限仍需继续开采的,明确可办理延续登记的具体条件。

  五是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对因避让原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等办理缩界后申请恢复原矿区范围的情形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是明确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的情形,按变更矿业权人名称手续办理。

  二是优化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的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规定。

  三是明确省自然资源厅将另行制定公布矿业权申请登记资料清单和相关制式文本。

  四、名词解释

  1.井巷工程,是指为采矿或者其他目的在地下开掘的井筒、巷道和硐室等工程的总称。

  2.坑探工程,是指为了揭露地质现象及矿体产状,从地表或在地下掘进的各种类型小断面坑道等勘探工程的总称。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311/t20231117_4478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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