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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示范样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深化2022年示范样板街区成效,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组织打造2023年度自治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示范样板(以下简称街区示范样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造街区示范样板的重要意义

  打造街区示范样板对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打造街区示范样板的重要意义,持续打造一批自治区街区示范样板。

  二、确定拟打造街区示范样板

  各地(州、市)应积极组织动员所辖县(市、区)开展申报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及《自治区城市精细化管理示范街区样板评价标准(2023年)》(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认真摸排所辖区域街区现状,至少打造1条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示范样板,各地(州、市)在县(市、区)级街区示范样板的基础上确定3至4个地(州、市)级示范样板,并重点培育1个自治区级街区示范样板。各县(市、区)要在3月15日前将拟打造街区示范样板名单(详见附件2)报所属地(州、市),各地(州、市)于3月17日前汇总后报送我厅备案。我厅将适时下发文件确定全区拟打造街区示范样板名单。

  三、工作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3月)。各县(市、区)要做到精准施策,充分总结2022年打造工作经验,制定打造街区示范样板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切实推动街区示范样板工作落实落细。

  (二)推进落实阶段(4月-6月)。各地要严格对照《评价标准》及实施方案,狠抓薄弱环节,有序推进重点任务,及时研究工作难点问题,并做好过程性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7月)。各县(市、区)应于7月中旬前完成自评工作,自评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向所属地(州、市)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详见附件3)、打造前后对比图等相关材料,自评分为85分以下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命名阶段(8月-10月)。各地(州、市)应于8月10日前完成地(州、市)级街区示范样板验收及自治区级街区示范样板复核工作,于8月20日前将自治区级街区示范样板验收申请表(加盖部门公章)以及相关印证材料上报我厅。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自治区级街区示范样板验收工作,公示验收结果为优秀的街区,公示无异议后命名公布。

  四、重点明确内容

  (一)统一街区口径。明确街区四至界限(以四条街道为边围成的区域),街区长度不宜过长,拟打造街区需具有以下特性:

  1.一定人口流量;

  2.一定数量店面商铺;

  3.城市相对繁华区域。

  原则上去年被命名为街区示范样板的不再继续申报2023年度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示范样板。

  (二)申报街区示范样板。各地应量力而行,结合实际及《评价标准》,合理确定申报街区示范样板类型,打造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评价标准》中涉及的项目。申报的街区可为原基础条件较好,在原有基础上强化日常管理的,也可为基础条件一般,有相应组织保障能力得到整治提升的。原则上我厅印发文件确定全区拟打造街区示范样板名单后,各地不再修改调整。

  (三)各类表格报送。请各地高度重视材料收集、整理、报送工作,按要求进行反馈,部分资料将作为我厅实地验收依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项目时间,补短板、抓重点、管日常,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打造任务。

  (二)落实任务跟踪。各地要持续跟踪打造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示范样板项目进展,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各环节任务落实。

  (三)强化信息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优势,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注重在打造过程中各环节各方面信息宣传。同时,强化垃圾分类、保护环境、规范经营、门前责任制等宣传引导,保障宣传效果,推动营造城市环境共管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陈雪珊    0991-8881421

  电子邮箱:1225639461@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297/202303/e8677e81abd84243b7c64fc1ce1c5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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