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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建(科)发〔2023〕35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标准编制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确定的总体工作框架和标准制修订流程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管理,补充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各环节工作内容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标准立项范围。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受理标准立项申请。申报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行业征集文件要求的;逾期不报或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材料未签字或未盖章)的,相关内容填写不完整的;不属于工程建设行业归口或主导的;属于产品标准的;与往年已立项标准内容重复或相似的;已立项单位未按期完成标准编制审查又再次提出新的立项申请的。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标准编制启动环节管理。标准主编单位应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标准立项任务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标准编制大纲及《宁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说明表》(见附件)。大纲内容应包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目录、各章节拟制订内容、标准所涉专业及各专业技术内容占比等。由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中心依据提交材料确定评审专家,组织对立项标准开展大纲评审,获得评审专家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进行下一步编制工作;未通过的,主编单位需对大纲进行进一步修改,会后一周内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并再次进行大纲评审,如仍未通过,终止该项目。

  三、加强标准编制全过程管理与服务。为保证送审程序的合法性与文本的规范性,提升标准编制效率与质量,每项标准应由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中心配备1—2名标准化管理人员,对标准编制的政策依据、技术内容、编写体例、流程进度等进行全程指导与服务。标准主要起草人(即标准署名前5名的编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标准编制经验。标准编制过程中,原则上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应到会参加标准评审。

  四、实行标准行业预审和一年结题制。标准应严格按程序开展行业评审。经行业评审,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未通过的,应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30日内重新提交资料进行二次行业评审。二次行业评审专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换,二次行业评审仍未通过的,终止该项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须在一年内结项,即标准应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下达制(修)订计划通知中的“计划完成时间”内取得标准报批号,逾期未完成的原则上第二年重新立项。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结项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限,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保留。

  五、规范标准专家评审管理。立项评审、大纲评审和行业评审专家应基于申报标准内容及专业,结合专家的年龄结构、实践经验、专业实力、单位属性、工作态度等要素,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若专委会专家不能满足需求,可邀请专委会以外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的专家进行补位。立项专家组成员由9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不可参与当年地方标准项目的申报,且与申报立项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上一年度已参与过立项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参与本年度立项评审工作。大纲评审和行业评审专家组成员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且与地方标准编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

  六、严格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标准立项在尊重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当前国家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求,对拟立项标准的必要性、时效性、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考量。标准文本应严格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格式要求进行编写。标准起草完成后,主编单位应自行组织2—3次专家内审会议,内审专家不应包含标准编制人员。标准申请行业评审时除报送规定材料外,还应将内审意见、内审会专家名单等一并报送。标准名称原则上应与立项名称保持一致,如确需更改,标准主编单位应提交更名说明。标准行业评审通过并经再次修改完善后,标准主编单位应采用网站公示、书面、会议等形式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同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被征集单位不应少于10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通知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联系人:孙俪铭0951—5025460

  附件:宁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说明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10/t20231027_4330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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