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方式,我省印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的实施,可缩短申请人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的办理周期,有助于其以注册建造师名义尽快开展执业活动,可有效杜绝“挂证”行为,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
《通知》经历了讨论起草、调查研究、意见征求、修改完善阶段。2023年5月25日起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2023年7月在我厅门户网站正式发布。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权限调整。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实施,不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实施。
(二)审批流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由聘用企业(法人用户)在线填报注册申报信息,审批系统自动获取注册人相关信息,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待注册人在线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后,完成网上申报。
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我厅审核完毕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
(三)启用电子证书。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四)执业资格认定具体事项。
1.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3.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4.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注销手续。
5.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五)其他事宜
1.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注销注册后再申请重新注册。
2.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gzcy/hygq/zcjd/202307/t20230714_80950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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