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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为落实全省深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推进整改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事不找关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注销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资质注销材料

  1.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

  2.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申请书;

  3.法人授权注销书;

  4.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资质注销流程(即时办理事项流程办理)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企业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提出申请,上传资质注销材料;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告。

  四、企业资质注销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注销企业资质类别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跨省变更、重组分立、吸收合并。

  各市和自贸区企业资质注销,按照审批权限到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执行,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wj/cswj/202306291430481402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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