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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朝阳、盘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阳、朝阳、盘锦市城管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全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住建部门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决定在沈阳、朝阳、盘锦市住建领域试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2版)》(以下简称《编制和适用规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编制和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试行范围

  沈阳、朝阳、盘锦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编制和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

      二、试行期限

  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实施要求

  1.新旧《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对试行期间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试点市各级住建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执行《裁量权基准》,以往各级住建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止执行。2023年1月30日以前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适用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能适用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可参照《裁量权基准》实施。

  2.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试点市各级住建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除满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规定的内容外,还要写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主要包括:依据《裁量权基准》具体事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依据具体裁量基准最终决定实施的处罚内容。

  3.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市级住建部门要对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保证执法人员熟悉《编制和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内容,正确适用《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4.充分掌握《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省住建厅将选择适当时机,对试行情况开展调研评估。市级住建部门要注意收集《裁量权基准》适用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特别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向行政执法人员、各行业协会、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方等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附件: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2版)

  2.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tz/202301301610072330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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