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二、《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三个篇章。第一章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重点明确检测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第二章明确检测机构行为监管、现场检测行为监管、差异化监管、各方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要求,并对逐步推行检测报告电子化、建立检测不合格线上警示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三章明确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公开工程质量检测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制度,方便群众投诉、举报身边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问题。
三、《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做好检测工作的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做好检测工作的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等行为实施见证,做好见证记录。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应及时提供给检测机构。要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对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发现虚假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检测工作的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和检测计划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为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通知》要求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的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检测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业务(自2023年7月1日起,检测监管系统将不再接收异地试验室上传的检测信息)。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检测业务。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明确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检测人员的岗前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七、2023年7月1日起,检测监管系统将不再接收异地试验室上传的检测信息后的相关要求
2023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将不应再以异地试验室的形式开展检测业务。在过渡期内各检测机构应根据时间节点妥善处置已承接的业务,确定不能完成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主动解除合同,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八、《通知》要求在固定场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依据文件
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推进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质安监〔2018〕78号)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九、《通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的处理措施
《通知》规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人员、见证人员或取样人员,应重新接受培训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十、根据《通知》加强对检测报告真伪核验的要求,以及开展检测报告的核验办法
目前,我区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封面均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公众可通过微信关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为您服务”,进入“检测信息查询”,找到“报告验证”,对检测报告封面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核对扫描的结果与检测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十一、推行检测报告电子化的理由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传统纸质检测报告存在成本高、能耗高、易损坏、易篡改、存储不便、查阅不便等弊端,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电子检测报告有助于节约社会资源,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需求。报告电子化也有助于提高检测监督效率,帮助监督机构实时了解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社会公众对在日常发现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途径
可通过微信关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为您服务”,进入“投诉举报”,从“虚假检测报告举报”处进行信息录入。也可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设立的渠道进行举报。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jd/t13271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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