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6日
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防风险、稳市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有关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着力提升砂石等主要建材产能,优先保障供应广西区内工程项目建设。扩大建筑材料市场供给,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材供应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短期内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材料,每月更新一次各设区市材料价格信息,并扩大价格信息名录范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支持企业联合成立建筑材料集中采购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落实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分担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考虑建设周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可能发生变化,在建筑工程估算、概算中预留足额的预备费。对因价格变化增加的费用超过预备费,且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幅度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调整概算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原概算审批部门应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对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没有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条款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全面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全额担保,也可以分阶段担保。分阶段担保的,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完成一个阶段清算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落实财政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
四、完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体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民法典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以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完善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用标准调整及发布机制,当人工费用波动超过5%时,及时调整发布新定额人工费用标准。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
五、加大金融保障力度。扩大“桂惠贷—建设贷”规模。对建筑业企业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传统PPP贷款融资服务,探索运用其他创新型产品对重大PPP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对项目预期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但经论证确有必要实施的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
六、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保证金制度。出台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全区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在房建市政工程领域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桂建通”)应用,在水利、交通运输等其他工程领域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化管理,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拨付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当将工程进度款的20%—30%直接汇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面实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后,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降低其新增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到50%;连续3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且按要求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取消其新增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
七、强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通过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群众。建立建筑职业(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机制,引导企业将薪酬与技能等级挂钩。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升建筑产业工人职业能力和素质。完善针对农民工群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纳入现有职业技能培训、认定补贴范围。依托“八桂建工”劳务品牌,打造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大力培养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产业工人。(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等)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fgwj/xzgfxwj/t128322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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