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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的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及时制定包容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进一步明确,省级部门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编制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减免责清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将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纳入行政执法主体减免责清单体系统一管理。

  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充分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大众以及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免罚清单》,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免罚清单》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粤府办〔2022〕7号)。

  (八)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 (粤司办〔2022〕91号)。

  三、《免罚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关于“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的规定,《免罚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为城市生活垃圾领域中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纠错成本较低的7个行政处罚事项。

  四、《免罚清单》的定位及适用范围

  《免罚清单》是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行使为目的的规范性文件,将纳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体系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规定,《免罚清单》从省级层面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适用免于行政处罚的基本事项和具体适用情形,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职能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直接适用。

  五、对免罚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

  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加强教育、劝导示范、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措施。

  六、《免罚清单》的有效期

  《免罚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厅视实际执行情况动态调整相关免罚事项及其适用情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予以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zcjd/wzjd/content/post_4085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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