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对政府与市场、规划与建设、发展与安全、经营与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国家、省决策部署的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工作,先后召开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事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湖北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23年6月21日,宁夏银川市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习近平总书记均作出重要指示。这些都为做好燃气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主要领导多次作指示、提要求。燃气工作一头连着社会经济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有必要修订现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
(二)《条例》修订是强化燃气安全工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公共安全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燃气安全是政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的要求。2021年以来,广东出台《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把燃气事业摆在突出位置。《条例》修订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燃气服务水平的提升设定目标、提出要求、规定措施,有助于落实中央精神、推动我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条例》修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10年10月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作了修改。我省现行《条例》部分规定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且伴随着我省燃气事业不断发展,气源结构、供求状况、燃气设施、燃气需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检视我省现行《条例》实施以来积累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结合上位法并借鉴外省市经验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规范和促进燃气行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燃气行业执法和安全监管力度、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推动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的意义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的指导思想,其颁布实施,对于助力我省“制造业当家”,促进、规范、保障我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健全燃气管理体制。燃气事业本质上是公共事业,需要在严格的政府管控之下有序发展、保障基本服务,同时需要同时考虑安全目标、公共服务目标和行业发展目标,涉及多个部门的多角度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建立起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覆盖全面的燃气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推进燃气事业发展。对标双碳背景、污染减排等目标,燃气事业发展关系国计民生,既需要政府做好燃气发展规划、加大燃气基础设施投入,也需要燃气经营者增强经营能力,提升燃气供应能力、扩大燃气供应范围、增加燃气供应稳定性。《条例》注重健全燃气规划和建设制度,为我省燃气事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三)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燃气事业发展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要基于燃气服务的公用事业属性进行统一化管理,需要在燃气统一经营与市场充分竞争之间取得平衡。《条例》明确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同时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制定了经营规则,在强化监管、统一经营的前提下鼓励适当竞争,有利于建立规范、高效的燃气市场秩序。
(四)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燃气管理的重中之重,以制度保障燃气安全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目标。燃气安全不仅直接关涉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人身、财产利益,更因为其物理特性而直接关涉公共安全,应当站在维护公共安全的高度看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条例》还重点研究了湖北十堰“6·13”和宁夏银川“6·21”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以解决我省燃气管理实践为导向,紧扣行业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合法权益,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为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要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确燃气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燃气用户的安全义务。四是提出政府要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燃气经营者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二)完善设施规划与建设。一是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二是推动气源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推动储气设施建设。三是明确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四是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推进燃气管道、场站等设施的更新改造,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五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燃气工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一是明确瓶装燃气经营规则,强化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和配送人员、车辆的管理。二是明确供气服务要求,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检查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以及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符合国家标准。三是规范入户安全检查,并根据特点对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作区分,同时设立法律责任。四是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的监管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自建自用燃气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燃气使用行为。一是明确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规则,强调单位燃气用户要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二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室内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燃气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的禁止行为。四是规定管道燃气计量争议的解决机制。
(五)规定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一是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二是明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四是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是鼓励燃气经营者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燃气用户投保相关责任险。
(六)规定法律责任。一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二是违法建设燃气设施的责任。三是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的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报修抢修要求的责任。四是违反用户安全规则和禁止行为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zcjd/wzjd/content/post_4262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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