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工程品质提升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
(一)明确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
(三)严格执行发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违规直接发包专业分包工程。
(四)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含消防),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五)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开工前委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二)严格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经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按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人工费用应单独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严禁弄虚作假、降低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应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及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通知》要求严格住宅工程交付和保修管理
(一)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加强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抗震等级、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严格落实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满意度调查及质量维修制度,健全信访、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在住宅预(销)售时,应向购房人书面告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质量风险控制工作并督促按约履行保修赔付义务。
(五)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建设单位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建部门应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信用管理。各地应建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行为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信用管理。每年适时公布非法违法建设典型案例的建设单位名单,并抄送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在立项审批、资金拨付、土地划拨等环节进行联合惩戒,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并抄送纪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原文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hyjs/jzgl/jsglgzdt/202310/t20231012_31666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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