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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切实强化城乡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编者按】

  针对当前我省环卫基础设施存在布局不合理、总量不足、选址难落实、配套不完善等突出问题,8月25日,省厅下发《关于切实强化城乡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2015年3月前,市、县完成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严格把关,确保环卫基础设施落地建设,进一步明晰环卫基础设施产权和管理,强化督查考评。

  一、强化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2015年3月之前,全省市、县完成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专项规划要重点研究环卫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功能要求,关键是保障环卫工人道班房、环卫车辆停车场等环卫服务设施和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等城市规划区内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选址。专项规划要考虑城乡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统筹和垃圾处理跨区域统筹。专项规划应与当地“十三五”规划思路、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城乡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有效衔接,划定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环卫基础设施用地和建设控制要求应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二、确保环卫基础设施落地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建设要同步配套建设环卫基础设施。城市旧城区改造时,要根据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设施配套要求同步建设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房管、市政等部门要加强与环卫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环卫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在开发建设各个阶段,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卫基础设施落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阶段。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环卫基础设施配套的具体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提交给国土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建设规划许可阶段。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的环卫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落实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位置、规模和其他要求。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参加。凡未按规定设置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提交预售方案,并提供同步配套建设的环卫基础设施主体完工的形象进度照片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未提交的,不予预售许可。项目预售期间,房地产企业应将环卫基础设施布点、类型、建设规模及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未公示的,可以暂停其预售资格,并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环卫主管部门应参与配套建设的环卫基础设施项目验收,配套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三、明晰环卫基础设施产权和管理

  (一)城区公共环卫基础设施。城区新建或既有公共环卫基础设施产权由市、县政府统一移交给环卫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作为产权业主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二)非公共环卫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棚户区改造和单位庭院、商品房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环卫基础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产权归单位或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市、县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日常运行和养护由单位或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严格环卫基础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拆除或破坏环卫基础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征得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同意。申请拆除单位应根据“先建后拆、拆一建一”原则负责另建,或提供建设土地和建设资金,由环卫部门另建,且新建设施面积、功能不得少于原有环卫设施。

  四、加强督查考评

  各市、县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并定期开展实施情况检查,对照专项规划内容逐项落实,未能按照专项规划落实到位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督促整改到位。省里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未经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环卫规划、随意拆除环卫基础设施、不按规定把关、审批、验收环卫基础设施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厅城建处)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hygl/csjs/xyxx/201408/t20140826_29060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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