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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一、为什么进行修订?

  答:原标准(2018年版)自2018年起实施,对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根据近年来工程实践,有必要对混凝土的质量管控措施再进行总结提升。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管控;取消分厂(分站)设立条件限制;取消实验室现场考核要求;实行交货检验影像留痕;增加建设单位对混凝土实体抽测的要求;调整了对除楼板或薄壳构件以外的其它部位掺合料掺量管控。

  三、对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作了什么修改?

  答:对砂氯离子含量实施更精准管控,分3个层级:

  一是继续严禁净化海砂或者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结构,原条款规定保持不变。

  二是继续将净化海砂氯离子含量控制在《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2016)规定的0.003%,原条款规定保持不变。

  三是除海砂外的其它用砂,氯离子含量从引用《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2016)规定的0.003%,调整为引用《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2019)特级砂规定的0.01%。

  四、对氯离子含量管控采取什么措施?

  答:一是增加对企业的检测要求。国家规范仅要求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时,检验氯离子含量,属于事前检测。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增加了事中、事后检测要求,即在今年修订的省标中增加了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交货检验环节检测氯离子含量的要求,管理办法增加了混凝土实体成型后抽测氯离子含量的要求。

  二是提高对主管部门的抽测要求。沿海地区抽测频率从每半年每家企业至少1次,提高到每季度每家企业至少1次;非沿海地区从每年每家企业至少1次,提高到每半年每家企业至少1次。

  三是增加建设单位对混凝土实体抽测的要求。增加了建设单位对混凝土实体抽测的要求,要求抽测实体氯离子含量和实体强度,并举牌拍照留存,以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控。

  五、对设立分厂(分站)的条件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放管服”精神,取消“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年以上的企业方可设立分厂(分站)”的条件限制,取消有关分厂(分站)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调整为分厂(分站)技术人员数量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仅保留单独设立实验室的要求,对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未满三年的企业就设立分厂(分站)的,对相应分厂(分站)实施差异化监管。

  六、对实验室现场考核要求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放管服”精神,取消企业资质申请、分厂分站备案时对实验室现场考核的要求,将实验室能力纳入日常监管内容。日常监管发现实验室能力特别是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不符合要求的,除了要求企业改正,还要求对涉及的相应混凝土实体进行强度检测鉴定。

  七、对掺合料的使用作了哪些调整?

  答:对楼板或薄壳构件等部位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掺合料掺量要求,保持不变,即当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当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

  对除楼板或薄壳构件以外的其它部位,不再额外限定,由企业根据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并在拌制前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305/t20230511_61665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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