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2015年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取得一定成效。随着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需要修订完善以适应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2年福州市依据信用分级,对实施信用分级管控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厅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参考浙江、上海、安徽、江西等地做法,研究修订评价模式、评分标准和结果运用等内容,经多次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主要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流程、等级评定、奖惩措施、记分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没有开发项目的区域公司)均可以参与信用评价。
(二)压缩信用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程序有4个环节: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评价实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算分、网上公示。其中:
评价实施部门为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信用评价系统为省厅统一开发;
企业不良行为,由企业申报或作出行为认定的部门或评价部门录入扣分信息。
(三)明确信用评价有效期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
(四)实施信用关联
区域集团公司可使用子公司信用信息参与评价;
新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独立申请信用评价,也可以直接使用其控股母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五)调整信用评分标准
依据企业信用得分,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经测算,无不良记录的新房地产企业可获得A级评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现房销售土地出让,规定房企开发一个现房销售项目,信用得分加5分。
对出现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项目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六)优化评价结果及使用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降低预售门槛和重点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纳入行业“白名单”管理,对接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融资支持。鼓励各市在缴交土地出让金期限、办理施工许可条件、楼盘分区验收等方面,探索其他激励措施。
对B级、C级的企业,给予相应信用惩戒。
(七)《评价办法》自2023年9月1日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308/t20230821_62326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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