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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以来,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经过4年多的努力探索实践,总体实现了我省消防审验工作顺利承接,平稳运行。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体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省住建厅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原《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出台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内容包含正文6章及附则,共计41条。

  (一)总则。共9条,主要内容为,一是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省住建厅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同时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处理。二是规范审验管理。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应当运用信息化方式开展消防审验办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时做好协同联动,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相关的消防审验资料,并对接完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制度。三是技术保障。要求各级消防审验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并加强管理。

  (二)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内容为,按照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各有关单位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特殊消防设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由省住建厅和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二是联合审查验收。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效能,鼓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实行设计单位互审制,以及鼓励建设工程开展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联合验收。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主要内容为,明确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按要求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五)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模式。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全过程参与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技术咨询服务,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得转嫁施工单位。二是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针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住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依法予以查处。

  (六)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同时定期对下级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消防设计质量开展抽查复查,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源头管控。

  (七)附则。主要内容为,针对在设计、施工图审查、设计互审、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现行标准与新标准适用的问题,明确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对于已开工建设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执行。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311/t20231108_62924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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