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第163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推动质量强省建设,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质量安全监督处。
联系人:路亚伟联系电话:0451-53651102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电子邮箱zjtzac888@163.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推动质量强省建设,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一)加大推行力度。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工程品质提升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做到全面推行,不留死角。
(二)落实主体责任。要切实保障市民对工程质量的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社会群众提出的相关疑问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回应,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设立工地开放日,邀请行业专家、住户代表等作为社会监督员进场检查并核实质量信息公示内容。
(三)加强信息公示。商品住房交付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售后服务电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
(一)加强宣传引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业主参与、专业保障”的原则,在新开工建设及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是对商品住宅“交付验收”流程的再造和细化规范。提前创造条件让业主全面了解、现场查验房屋质量状况,对于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提前解决质量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售住宅质量负首要责任,对落实“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承担组织、实施、验收、成果展示及维保等全面责任。施工、监理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加强交付管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且项目已达到交付条件的,开发企业要及时制定项目交付方案,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交付的,开发企业要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制定项目处置方案和业主沟通方案,书面通知购房人延迟办理交付入住手续,逾期交付责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三、提升质量保修服务
(一)明确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购房者(业主)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延长保修服务期限。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结合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约定更长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对高于国家规定保修期限的,在鲁班奖、国优工程奖、龙江杯奖等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分担风险,拓宽质量保修渠道,提供保修服务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工程品质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相应体制机制
(一)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工程项目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配备人员,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开展建筑工程创优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创建示范工程,对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参建企业,给予适当招投标加分奖励,激励强化质量创优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营造“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监管”能力,建设数字工地信息化监测服务平台,推动数字工地建设,实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过程可视化、自动化、信息化化管控。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检查。新建商品住房必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选定物业服务单位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方可进行交付。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307/c00_31648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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