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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渝建管〔2023〕15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积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施工企业”,以及《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渝建〔2022〕2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实际,现就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

  (一)具备建筑或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的试点企业,当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渝建〔2022〕21号)对应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或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70%以上,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自有工人有3个月以上连续社保,可直接申请与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应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详见附件1)

  (二)试点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或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70%以上,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自有工人有3个月以上连续社保,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二级总承包资质或二级总承包资质对应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三)企业自有工人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业记录累计达到12月以上(含12月),没有违规作业等不良行为记录,其所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有效期满时,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直接申请证书延期考核。

  (四)企业自有工人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业记录累计达到12月以上(含12月),申请考评相应技能工种上一等级证书时,可免于理论考试,同时缩短从业时间的相应考评要求。(具体激励措施详见附件2)

  (五)将试点项目上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推行自有工人施工情况纳入诚信评价。同时,在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等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培育自有工人、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工程项目和试点企业,对申报项目按自有工人数量达到比例给予相应加分激励。

  二、进一步明确自有工人认定范围

  按照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从业人员社保证明、培训记录和从业记录等信息数据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试点企业自有工人认定

  试点企业自有工人认定仍按《培育自有工人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人可计入试点企业的自有工人认定范围:

  1、与试点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试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2、试点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3、试点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4、试点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或钢结构等工厂的建筑工人。

  5、试点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第一批、第二批试点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标准总人数70%以上;新申请加入试点的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申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配备标准的25%。

  (二)试点项目自有工人认定

  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是指在该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且在实名制管理系统累计考勤10日以上的企业自有工人,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分别指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以及承担分包任务的试点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其认定范围如下:

  1、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该项目上的自有工人及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企业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认定仍按《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03号)规定执行);

  2、在该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试点企业的自有工人;

  3、在该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我市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

  以上纳入认定范围的企业自有工人,还须在该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累计考勤10日以上,才能计入该项目的自有工人数量。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考核或检查时,计算施工现场自有工人人数比例,则应以实名制管理系统3个月记录数据为依据、以每天进场考勤打卡总人数为基础,分别确定项目上自有工人数量和施工现场总人数。自有工人数量按实名制系统3个月以来每天在该项目上作业的自有工人总人次来确定,施工现场总人数按3个月以来每天在该项目上的全部从业人员总人次来确定。

  三、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一)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及证书关联

  全面实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实名制管理平台(http://jsgl.zfcxjw.cq.gov.cn:9098/SmartSiteQY/frame/pages/login/memlogin)完成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技能人员实名认证后系统自动将其所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合格证书与本人完成关联;持非住建系统颁发的其他市级部门技能等级证书需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管理系统”的“外来证书企业登记入口”进行线上登记,方能实现数据自动关联。(市建设岗培中心联系电话:86559355)

  (二)企业自有工人申报及附属功能

  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登录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实名制管理系统,在实名制库中选取已完成实名认证的自有工人,上传其劳动合同,系统自动匹配其社保关系(社保数据不全时,上传自有工人参保证明),即完成自有工人申报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可登录实名制平台查看已申报的自有工人相关情况,查看自有工人从业记录、证书信息或解除申报关系。

  (三)自有工人从业记录

  完成申报的自有工人应在工程项目作业时,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关联项目并考勤打卡,系统会自动记录从业信息。

  四、进一步加大试点项目的帮扶指导力度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将试点项目自有工人施工情况纳入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高度关注自有工人施工情况,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帮助指导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积极支持并大力推进自有工人施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和实行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奖励办法。鼓励和支持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我市自有工人试点企业加强合作,在招投标时组成联合体或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积极推行自有工人施工,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三)总承包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专业性强的工程应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鼓励支持总承包企业分包时优先选择自有工人试点企业或我市专业作业企业,确保生产安全。

  (四)各试点项目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积极推进自有工人施工,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项目上自有工人数量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25%、50%以上。

  五、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积极引导我市现有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作业水平,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构建稳定的良好用工关系,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成为我市建筑用工主力军。 

  (二)市审批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自有工人试点企业的扶持指导,帮助解决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方面的实际困难;市质量安全总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自有工人数量认定、自有工人信息化管理,并协助市建设信息中心做好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管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试点企业享受自有工人激励政策新申办资质的动态监管,在试点期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对发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和社保缴纳未达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将予以撤回资质。

  附件:1. 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范围

        2.自有工人技能提升激励措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7/t20230727_12189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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