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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委要求,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优化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

  将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的住房由“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调整为“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满2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能上市交易”。

  三、实施市级秋交会期间购房补贴政策

  2023年市级秋交会期间,在中心城区购买房屋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附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四、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五、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对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但不得低于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和最低利率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市级秋交会期间购房补贴政策

  

  

  序号

  区域

  具体政策

  补贴申报事项

  1

  渝中

  房交会期间(线下: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0日)在渝中区新购商品房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完清契税的,按照住宅10000元/套、非住宅2000元/套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1.申报条件:新购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认购(2023年9月7日—9月10日)为准,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完清契税。
2.申报方式:购房人凭购房网签合同及完税证明,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报。对享受渝中区购房消费补贴后申请退房的,由房屋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已退还消费补贴的证明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予以解除网签,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⒊发放形式:区住房城乡建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购房人账户。

  4.咨询电话:023-63848127。

  2

  大渡口

  1.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在大渡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实缴契税金额的50%给予消费补贴。
2.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对35岁(1987年12月12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在大渡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享受补贴实缴契税金额50%的同时,还可叠加享受实缴契税金额25%的消费补贴。
3.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在大渡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二孩及以上家庭,按照实缴契税金额的100%给予消费补贴。

  1.申报条件:合同网签时间应为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所购商品住宅应为大渡口区库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完清契税。
2.申报方式: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报,最终提交资料以区住房城乡建委公布为准。
3.发放形式:消费补贴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实缴契税金额的100%;相关政策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4.咨询电话:023-68950770。

  3

  江北

  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在江北区购买参展项目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及二手房(包括住宅、车位)的,按照购买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补贴,以消费券形式发放。

  1.申报条件: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购买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申报方式:购房人通过“魔图-云上观音桥”微信小程序预约后到观音桥商圈办一楼申请办理;详细流程和具体要求以平台规定为准。

  3.发放形式(办理流程):以消费券形式发放;新建商品房将采用“海尔”电器消费券或“长安”新能源车消费券形式发放;二手房采 用观音桥商圈消费券的形式发放;所有消费券自展会开幕起3年内有效期。

  4.咨询电话:023-67652606。

  4

  沙坪坝

  2023年8月23日—2023年10月31日在沙坪坝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方式为现金。

  1.申报条件:一是购买经公证机构明确的房交会参展房屋;二是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和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在2023年8月23日—2023年10月31日。
2.申报方式:购房人将持完税凭证,向开发企业提交消费补贴申请;开发企业依据房屋销售契税缴纳凭证及清单,在2023年11月15日前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装修补贴申请。
3.发放形式:区住房城乡建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装修补贴发放购房人账户。

  4.咨询电话:023-65155617。

  5

  九龙坡

  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1日—10月31日)在九龙坡区购买商品房的,新建商品住宅为价值10000元/套优惠券补贴,商服用房、办公用房(包含公寓)为价值2000元/套优惠券补贴,车位为价值500元/套优惠券补贴,补贴发放形式为消费券(山姆会员店或中国石油劵,消费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申报条件:2023年9月1日—10月31日(含 )购买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在2023年11月7日(含 )前完清契税。

  2.申报方式:由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报,申报人应于2023年11月15日前向市房地交交易中心九龙坡分中心申报审核,区税务局负责对购房人是否完税进行审核。

  3.发放形式:区住房城乡建委通过现场发放的方式完成消费补贴(劵)的一次性发放工作。

  4.咨询电话:023-68036877。

  6

  南岸

  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在南岸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缴纳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标准不超过住宅10000元/套、非住宅2000元/套。

  1. 申报条件: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购买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申报方式:由开发企业代购房人统一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南岸分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税务局对申报信息审核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报消费补贴款项。

  3.发放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购房人账户。

  4.咨询电话:023-62988256、023-62988280。

  7

  北碚

  房交会期间(线下: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0日)在北碚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于10月31日前完清契税的,住宅按照缴纳契税额的50%、非住宅按照缴纳契税额的80%给予购房消费补贴,补贴的最高标准为住宅10000元/套、非住宅2000元/套。(上述优惠措施适用区域不含两江直管区及水土、复兴片区。)

  1.申报条件: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0日购买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在2023年10月31日前向北碚区税务局完清购房契税。

  2.申报方式:由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碚分中心申请购房消费补贴,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

  3.发放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购房人账户。

  4.咨询电话:023-60308729。

  8

  渝北

  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在渝北区(含悦来片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渝北区税务局完清购房契税的购房人,按照实缴契税的50%给予购房消费补贴。

  1.申报条件: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购买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渝北区税务局完清购房契税。

  2.申报方式:由购房人委托销售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身份证、购买人消费补贴收款账户银行卡及消费补贴申请等资料,代为向区住建部门申报购房消费补贴。申报时间截至2024年1月31日。

  3.发放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购房人账户。

  4.咨询电话:023-67808408。

  9

  巴南

  1.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在巴南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不含工程抵款房)和非住宅(不含幼儿园、售房部)的购房人,以实缴契税金额的50%,以消费券形式给予补贴。
2.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同一单位(或社会组织)组团一次性在巴南区购买5-9套和10套及以上商品房购房人,以实缴契税金额的80%(购买5-9套)和100%(10套及以上),以消费券形式给予补贴。
3.房交会期间(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经巴南区人社局认定的一、二类高学历及专业技术人才且在巴南区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高学历及专业技术本人),以实缴契税金额100%(一类高学历及专业技术人才)和80%(二类高学历及专业技术人才),以消费券形式给予补贴。

  1.申报条件: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31日秋交会和家装季活动期间在巴南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工程抵款房和售楼部幼儿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

  2.申报方式:由开发企业代理购房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至巴南区“巴实游”平台申报。

  3.发放形式: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审核通过的由购房人自行在“巴实游”平台领取消费券进行消费。

  4.咨询电话:023-66232970。

  10

  两江新区

  1.房交会期间购买两江新区龙盛新城和水土新城新建商品房(非住宅仅限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的自然人,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两江新区税务局完清购房契税的,按照实缴契税金额的80%给予购房消费补贴。
2.房交会期间购买两江新区八个街道(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和康美街道)以及悦来片区(悦来片区仅限自然人购房人契税缴纳至两江新区税务局的房地产项目)新建商品房(非住宅仅限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的自然人,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两江新区税务局完清购房契税的,按照实缴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购房消费补贴。
3.房交会期间购买保税港片区新建商品房(非住宅仅限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的自然人,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保税港区税务局完清购房契税的,按照实缴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购房消费补贴。

  1.申报条件:2023年9月7日—10月31日期间购买两江新区直管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和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仅含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不动产交易登记系统为准)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两江新区税务局或保税港区税务局完清购房契税的自然人购房人可享受消费补贴。

  2.申报方式:龙盛新城和水土新城、八个街道(包含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和康美街道)及悦来片区自然人购房人契税缴纳至两江新区税务局项目消费补贴申请由自然人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报,申报时间截止2024年1月31日。享受了消费补贴的自然人购房人无论何种原因申请本房屋契税退还,均需如数向政府退回已领取的消费补贴,再解除网签和申请退还契税。在2023年春交会(2023年3月23日—26日)期间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不动产交易登记系统为准)的房屋在本次秋交会优惠政策出台之日(含)起至2023年10月31日(含)解除网签的,不享受本次秋交会优惠政策。

  3.发放形式:龙盛新城和水土新城、八个街道(包含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和康美街道)及悦来片区自然人购房人契税缴纳至两江新区税务局的项目,消费补贴经审核后发放至购房人指定银行账户。

  4.咨询电话:023-63084029。

  11

  高新区

  1.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车位(于活动期间完成交易并完清购房契税),可申请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计税依据的3%,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于活动期间完成交易并完清购房契税),可申请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计税依据的1%,以现金形式发放。
2.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其中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在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现金补贴。
3.符合要求的人才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内购房,按《重庆高新区促进金凤城市中心加快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试行)》执行。符合要求的人才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以外、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博士学历及正高级职称职级补贴5万元,全日制硕士学历补贴3万元,全日制本科学历补贴1万元。

  1.申报条件:2023年9月7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车位、新建商品住宅,并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清购房契税的自然人购房人,可申请享受消费补贴。

  2.申报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报,申报人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重庆高新区建设局申报。

  3.发放形式:由区建设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购房人账户。

  4.咨询电话:023-68820138。


原文链接: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9/t20230901_12298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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