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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调整时间和比例

  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二、调整办理程序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委局(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三、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新职工缴存比例是多少

  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缴存基数上限是多少

  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6451元)。

  五、军队转业干部、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如何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可比照接收安置单位或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jdx/202307/t20230704_6343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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