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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文件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落实“十项行动”,进一步快审批、优服务、强监管,更好服务项目落地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深入开展企业调研,结合企业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研究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出台主要目的是什么?

  围绕优化审批、服务项目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重点聚焦我委负责的施工许可事项环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既是对前几轮改革措施的巩固深化,也是针对建设项目实际需求,更加“精准化”“精细化”“实用性”的支持政策。其中,明确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施工许可审批范围,强化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形成清单化管理;扩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是在工业类项目实施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将具备条件的房建类项目纳入改革范围,进一步加快房建类项目开工建设;推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已经在具体项目上进行了探索尝试,但尚未形成改革政策措施,此次总结固化为改革支持政策。

  三、《通知》主要改革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

  1.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清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清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扩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项目(消防特殊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桩基部位施工许可证。

  2.办理程序。一是建设单位以《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代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二是办理建设项目整体的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是桩基工程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

  (三)推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本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不含桩基)、±0.000以上工程,分三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选择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即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合并为一个阶段),分两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办理最后一个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前两个阶段或前一个阶段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交回,申请核发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的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记录备查。

  3.建设单位在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登记管理。对于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到区住建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涉及破土施工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八个一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强化执法检查。一是对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发现未办理登记的,责令项目停止施工,补办登记后方可继续施工。二是对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不符合适用范围或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三是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未取得相应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推进审管联动。各区住建部门和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审管衔接,实时共享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jdx/202309/t20230907_6399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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