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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解决退还已交存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维护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现将退还已交存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已购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退房、换房等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流程如下:

  方式一:登录不动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1.开发建设单位登录不动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点击“维修资金退款”模块,填写合同基本信息、申请人信息、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等退款信息。

  2.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商品房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3.注销手续办结后,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自收到退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www.tjzfbz.com.cn)(以下简称住保服务平台)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退还至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账户内。

  方式二:登录住保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未登录不动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就已经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应当登录住保服务平台提交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并将以下材料邮寄至市住保中心,或者持以下材料到市住保中心现场办理退款手续。

  1.《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附件1);

  2.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购房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者储蓄卡复印件;

  5.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附件2)。

  材料齐全的,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退还至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账户内。

  二、灭失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被依法征收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登录住保服务平台提交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并将以下材料邮寄至市住保中心,或者持以下材料到市住保中心现场办理退款手续。

  1.《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附件1);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

  3.交存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者储蓄卡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承诺书》(附件2)。

  材料齐全的,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至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账户内。

  三、其他情况退款程序

  购房人交存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变化造成购房款减少等原因,申请退还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差额的,购房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将以下材料邮寄至市住保中心,或者持以下材料到市住保中心现场办理退款手续。

  1.《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附件1);

  2.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者储蓄卡复印件;

  6.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附件2)。

  材料齐全的,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差额退还至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账户内。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及《承诺书》可在住保服务平台“下载中心”下载,或者到市住保中心现场领取。

  (二)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退还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手续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办理情况可登录住保服务平台查询。

  (四)邮寄地址详见住保服务平台“维修资金退款办理”模块。

  本通知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承诺书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wj/wfwj/zcxwj/202307/t20230707_6346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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