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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持续推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开工,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和《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9〕34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施工准备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土方开挖作业量城六区及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3万立方米(含)以上、其他区域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基坑深度在5米(含)以上且开挖土方作业量达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市政建筑工程项目,可依建设单位申请,对土方、护坡、降水工程(以下简称“土护降”工程)单独办理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

  二、施工准备函办理要件和流程,继续依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和《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9〕3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按照市、区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向市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书面申请。

  1.设计方案已基本稳定,并且已取得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确认文件。文件应包含项目四至范围和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使用性质及地下工程初步建设指标或方案等。

  2.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场地平整,地上物已全部拆除,无树木或各类线杆。涉及古树名木的,已取得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手续。

  3.已基本完成地下管线勘探和物探、考古调查及地质勘查等工作,并取得相应报告。

  4.已基本完成“土护降”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和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设计施工方案。

  5.前期立项、规划等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进度满足主体工程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申请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招标等部门,及区住建委相关部门开展联审,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招投标计划安排、前期手续办理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联审工作可视项目情况邀请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会商。

  四、通过市、区联审的项目,其中对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申办施工准备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应在四个月内申办施工准备函。同时将项目“土护降”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逾期未申办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再予以办理。已取得施工准备函的项目,须在施工准备函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实质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施工准备函自行废止。

  五、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发放施工准备函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施工许可审批管理部门应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对已取得施工准备函的项目开展检查,建立监管台账。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的,发证机关收回施工准备函,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项目施工准备函办理申请。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土护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提前谋划、务实设计、科学论证,做细做实前期工作,确保施工准备阶段与主体施工阶段在建设时序和前期手续上有效衔接,最迟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开展后续主体工程施工;应在项目“土护降”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七、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施工许可审批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准备函档案管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档案管理模式做好相关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留存备查工作。

  八、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精简审批材料,便利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进行重复审查。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9〕349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sgxkxx/sgxkxx/325741897/43626729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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