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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规范广大业主合理使用、维护物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增补。

  二、管理规约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主体遵守相关约定。

  四、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62号)中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制定规范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八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四)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______区___________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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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fwgl-wyglxx-wyglxx/32590424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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